依据建设工程规范,开挖深度达到3米及以上的基坑为深基坑,施工单位需要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还需要建设方组织各参建方验槽。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安全要求标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一般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叫深基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 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一般公路工程施工中,超过2米的基坑深度就已经是深基坑作业了,超过5米的深度,作业之前是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只有专家论证以后,方才允许施工作业。并且,一定要严格按照论证以后的专项方案实施,否则,出现了任何安全和质量的问题,施工单位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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