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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 人与自然相交的礼俗

趣爱秀 2017-12-15 23:05:19 原文链接:网络

在上古时代,中华民族祖先就已经意识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国语·周语》记载,周灵王二十二年,灵王之子晋劝阻其父雍塞谷水,他说,古代的执政者,不毁坏山丘,不填平沼泽,不堵塞江河,不决开湖泊。因为山丘是土壤的聚合,沼泽是生物的家园,江河是地气的宣导,湖泊是水流的汇集。天地演化,高处成为山丘,低处形成沼泽,开通出江河、谷地来宣导地气,蓄聚为湖泊、洼地来滋润生长。所以土壤聚合不离散而生物有所归宿,地气不沉滞郁积而水流也不散乱,因此百姓活着有万物可资取用而死了有地方可以安葬。按照周太子晋的理解,不毁高山,不填沼泽,不堵江河,不决湖泊,这是古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高准则。

生态保护:人与万物相共生

先秦儒家思想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处处强调 “仁民爱物”。孟子的亲亲、仁民、爱物,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都很好地体现着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处的理念。

要想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处,首先要节制人类的欲望,按照大自然的节奏、万物生长的节律来安排人类行为。《论语》记载孔子“弋不射宿,钓而不纲”,不捕射归巢的鸟,不用网将大小鱼捞尽,而是只钓鱼,意思是说要有节制地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了孟子对梁惠王说的一段话,“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礼记·月令》则明确要求要根据动植物的自然生长规律进行适时的砍伐和田猎,并对每个季节的田猎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传统儒家认为自然界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有机整体,人类作为有机整体中的重要一分子,应遵循自然规律,“以时禁发”,唯有如此,方能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儒家的这种生态伦理思想也广泛存在于传统乡规民约中。在古代朴素的自然生态与资源保护思想和国家法令的影响之下,乡民也逐渐意识到,自然生态与资源环境,如水源、草场、森林、农田等对其生存和发展有着根本性作用,一旦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就会危及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各地乡村纷纷成立了封山会、禁山会、青苗会等民间组织,并参照国家法令关于农时、林时、渔时、牧时节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族规祖训、寨规村约、会款盟誓等成文或不成文的民间规约。

环境保护:留住青山与绿水

古时的林木,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族产林、风水林和道旁林三种,它们除了共同起到维护村落居住环境的作用之外,还各有特殊意义。族产林,作为宗族组织内部的公共财产,其作用主要是增加宗族收入,并以这些收入进行包括资助族内子弟上学、族内鳏寡孤独的赡养等一系列族内公益事业活动;风水林,则被视为是保佑村落长治久安、繁旺兴盛的神圣之地;而道旁林,在美化村落居住环境的同时,也能起到防止山体滑坡堵塞道路的特殊作用。

传统乡约充分认识到了山地林木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所以普遍制定和实施了严禁砍伐林木的制度。以《文堂乡约家法》产生地徽州的文堂村为例,该村山林资源丰富,世代都坚持祖坟山、水口林、护风林以及新生毛竹林严禁砍伐的规矩。规定:“各户祖坟山场祭祀田租,须严守旧约,毋得因贫变卖,以致祭享废缺。如违,各户长即行告理,准不孝论无词 ”,“本都远近山场栽植松杉竹木,毋许盗砍盗卖。诸凡樵采人止取杂木。如违,鸣众惩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传统乡约不仅充分认识到了山地林木的重要作用,还看到了破坏林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明末清初源头李氏族人为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于1828年订立“输山碑”规约。此碑立于皖南仙寓山(安徽石台)的古徽道旁,碑文指出:“募修岭路,挨路上下之山,必先禁止开种,庶免沙土泻流壅塞。斯为尽善乐助,有功兹幸。众山主矢志好善,自岭头至岭脚,凡崎岖之处,不论公私,永远抛荒;平坦处,挨路,上输三丈、下输二丈,永禁开挖。”

这些材料证明,传统乡民们已经注意到森林植被对于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分、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

清咸丰元年(1851年),今贵阳市乌当区金花镇下铺村的村民在回龙寺前共同竖立了一块“禁止碑”,规定,“凉亭内不准挖泥;小山坡不准开石,挖泥,割柴叶、茨草;贵州坡不准开石、挖泥;大石板及敲邦候不准开山、挖泥、看牛、割柴叶、茨草;官塘不准担水;外面骑马与抬轿,不准进堡过道。以上五条如若不遵,罚银四两六钱是实。”这五条,有四条与保护环境有关,涉及植被、水资源等方面保护。正是由于传统乡规民约的禁规严密、惩治苛刻,在客观上培养了乡民种植和保护林木的习俗,提升了乡民们守住绿水青山的意识。

(本文选自中华书局出版《好规矩共遵守——乡规民约代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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