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的民主国家,须立法部门通过后方可进行宣战。美国宪法只说明“国会有权力……宣告战争……”,而没有提及宣战声明的形式,故一些人认为经国会通过并授权的军事行为是“宣战声明”。这个概念并无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证实,荣·保罗和一些人则争论明确的宣战声明实际上是宪法要求。
联合国参与韩战后,很多民主国家把他们的战争行为标签成其他东西,如“军事行动”或“武装回应”,例如在美国参与越南战争时。法国和一些国家的军事制度包括很多殖民地,他们以警卫行动来干涉其前殖民地的事务,因为它们不能被视为“国际纷争”。
不宣而战是一种归避宪法对宣战者的保护,同时避免受到战争法的规限。不使用“战争”字眼似乎更符合公共关系。故此,政府多数不再发表宣战声明,改为委婉地称其行动为“警卫行动”和“获授权使用军队”。未经宣战的战争。1907年《战争开始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按照这条规定,不宣而战在法律上是非法的。
但是,在事实上,不宣而战是经常发生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2条规定:“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实,即使其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条规定承认“有战争状态”,并承认不宣而战的事实上的存在。现在,由于战争被视为非法而代以武装冲突,因而,是否有战争宣告就不成为主要问题了。
喜欢一个人,恋上一座城
那个少年,我很抱歉
真爱,如空谷幽兰,如诗如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