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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趣爱秀 2022-07-19 11:19:02 原文链接:网络

监督执纪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党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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