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表达于下:
1.谱名之左,用小字标明“某人第几子”,说明身之所出;
2.谱名用黑体字标明,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字、号,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
3.配偶之左,用小字标明“配”、“娶”,说明婚姻状况,配偶姓名用黑体字标明,与夫并列。另行小字说明如下内容:①某地某公之女,②毕业院校、学历、职称、职务、简历,③生、殁时间,④葬所向志。如果已离婚或改嫁,亦说明清楚;
4.于母之后,注明子女。如某人有数偶,并各有子女,则子女各随母后。子女“夭”或“殇”,在其后加括号注明,不再撰写其齿录。子女出继,则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出为XX嗣”,子女受继于人,亦在此子女之后加括号注明“抚XX第几子为嗣”;
5.无子,以女儿入赘外姓为嗣,符合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应视为本族之人,在其谱名之左,注明“XX赘婿”,下仍用小字注明其原本姓名、籍贯。其子女,如随母姓,理属我族,如随父姓,亦在其母之后注明其姓名,但不另撰其齿录。
6.例:
十三世
玉XX三子
XX,字XX。民国XX年(公元19XX年)八月十七日寅时生,一九XX年(乙卯)十二月十八日亥时殁。葬XX。
配李XXXX乡李大公女。民国XX年(公元19XX年)九月二十日吉时生,一九九一年)六月初六日未时殁。合葬XX。
子三:X传、X昌、X俊
女二:X华,适XX村XX,生二子X林、X军,女一X芹;X珍,适X村葛XX,生子一XX,女二X霞、X群。
参考资料:河南省家谱研究会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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