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公文。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规范性公文、日常事务性公文和法规性公文。
2.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公文。 例:裁判文书、审计报告等。
二、根据来源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收文:是指本机关收到的来自外部的公文。
2.发文:是指由本机关制作发往外部的或只供内部使用的公文。
三、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2.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公文。例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发送的公文。如:函。
四、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领导指导性公文:是指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如命令、决定、决议、通知、批复、意见等。
2.公布性公文:是指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3.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团体、单位发布的需要有关方面了解或周知的,以及各机关、团体、单位之间联系与商洽工作、询问与答复问题、通报与交流情况所使用的公文。如通知、通报、公报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是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主要有纪要。
6.商洽性公文:是指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种函,
7.证明性公文:是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说明某一事件、某一人物身份等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公文。证明书、证明信、介绍信等均属此类公文。
五、根据涉及秘密的程度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2.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绝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六、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平件:是指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文件。
2.加急件:是指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3.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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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如空谷幽兰,如诗如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