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不仅存在着商品交易中的木契勘合,而且还存在着民间借贷中的借贷信用凭证的勘合,又叫傅别勘合。《周礼·天官·冢宰》小宰中有:“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责同债,举债,)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其中“傅别”郑玄解“券,书也,傅,著也,别,分也,谓借贷债务偿还日期及子息之多少均载明于文书,两家分执之以为凭也。”
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中解:“称责谓举责生子,于官于民俱是称也。争此责者,则以傅别券书决之。”
可见此“傅别”为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关系确立和处理借贷纠纷或者解决争执的凭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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