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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管理规定?(公共聚集场所管理规定最新)

趣爱秀 2022-10-26 09:27:44 原文链接:网络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


  (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重要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负责对其筹备、举办的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内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由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没有能力自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本市公安部门应当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举办前,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受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市公安局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并根据管理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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