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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条件?(中国加入wto条件是什么)

趣爱秀 2022-09-16 14:46:41 原文链接:网络

中国加入wto条件?

1986年中国复关谈判伊始,“特保”条款就中美谈判的一个核心问题。当时,美国向中国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5项内容:


  ● 外贸制度统一性。即GATT条款及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决定和裁决、中国政府的贸易政策等应毫无例外地在中国整个关税领土统一实施。


  ● 贸易政策透明度。要求中国按照GATT 1994第10条的要求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 取消非关税措施。要求中国入后不得对进口实行限制性许可证要求、进口禁令或其它数量限制。


  ● 价格改革。要求中国取消双重价格和国家定价。


  ● “特保”条款。在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国家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双方应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如磋商无果,则应提交全体缔约方寻求解决建议;如缔约方全体建议未能导致问题解决,则进口方有权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预防或补救行动。


经过反复谈判和研究以及专家的论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迫使美国等在中国复关后立即放弃特保条款是不现实的。为此,国务院决定:如果接受“特保”条款不可避免,那么必须是一种对等权利,并对“特保”措施的使用尽可能规定明确的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谈判原则是:以接受过渡性“特保”作为筹码,力争换取中方要求的基本条件,并对“特保”适用规定较明确的限制条件,要体现过渡性和对等性。当时,中方要求的限制条件有:


  ● 双向性,即中国也有权对其他缔约方使用“特保”条款;


  ● 适用标准,即应适用GATT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标准,而不是美国要求的“实质性损害”标准;


  ● 过渡性,即该条款应在一定期限后终止;


  ● 补偿性,即中国有权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特保”措施要求补偿或进行报复;


  ● 事先磋商及通报,即在使用“特保”措施前应进行双边磋商,并应向GATT通报,以加强多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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